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第二十九条条诉讼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九条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国务院决定不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