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六百六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六十条
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的交付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参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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