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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