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八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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