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