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五条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则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第第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