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则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