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监督落实。被监督单位在纠正违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经督促被监督单位仍不回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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