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第一百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第一百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第一百四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