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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