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六十二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第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第五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