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二百四十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四十条
对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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