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二百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捺指印,并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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