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零三条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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