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四百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一条第第三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七条第第三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三条第第三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第第三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二条第第三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五条第第三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八条第第三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六条第第三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四条第第三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