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零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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