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四百七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一条第第五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七条第第五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三条第第五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第五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二条第第五百一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五条第第五百一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八条第第五百一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六条第第五百一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四条第第五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