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第九条条诉讼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九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