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六百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采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九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六百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一条第第六百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七条第第六百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三条第第六百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第第六百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第第六百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五条第第六百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八条第第六百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六条第第六百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四条第第六百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