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四百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一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九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第第三百九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第第三百九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三条第第三百九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第第三百九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二条第第三百九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五条第第三百九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八条第第三百九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六条第第三百九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第第三百九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