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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