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第九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九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上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下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第第五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第十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第四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