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四)讯问女性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五)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情形; (六)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全部随案移送; (八)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九)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必要时,可以结合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讯问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等,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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