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五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案件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于侦查机关、下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案件,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的,可以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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