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五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案件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五条

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即时登记,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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