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六百五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收押活动和监狱收监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没有收押、收监文书、凭证,文书、凭证不齐全,或者被收押、收监人员与文书、凭证不符的; (二)依法应当收押、收监而不收押、收监,或者对依法不应当关押的人员收押、收监的; (三)未告知被收押、收监人员权利、义务的; (四)其他违法情形。←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六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六百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一条第第六百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七条第第六百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三条第第六百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第第六百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第第六百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五条第第六百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八条第第六百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六条第第六百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四条第第六百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