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二十五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四)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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