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七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七条

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并由被害人在发还款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清单、照片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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