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八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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