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第六条条诉讼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 (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 (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