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十九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