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受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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