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认罪认罚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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