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二十四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二十四条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紧急情况。 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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