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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