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十四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上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下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