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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