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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