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二十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第一百一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一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第一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第一百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第一百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第一百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