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