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八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七条第第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九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八条第第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六条第第九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第第九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三条第第九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二条第第九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五条第第九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