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

控辩双方申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根据案件情况,法庭可以依职权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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