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三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
控辩双方申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根据案件情况,法庭可以依职权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第一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第一百一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第一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第一百一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