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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 (二)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 (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 (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 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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