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2177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12177 条结果 · 第 123/609 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