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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赔偿委员会依照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质证时出示,并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代理人参加质证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承认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但参加质证的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
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二)、(三)、(四)、(五)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有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就待证事实作出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独立、综合的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质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质证笔录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赔偿委员会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和对方意见认定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质证: (一)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质证的; (二)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七条
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三)审判组织信息; (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八条
回避、管辖争议、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公开保全、先予执行等流程信息可能影响事项处理的,可以在事项处理完毕后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应当于送达后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条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