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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五条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六条
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