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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系因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经诉讼程序依法确认不属于被保全人或者被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调取案卷或者其他材料的;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委托鉴定、评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一并予以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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