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2177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12177 条结果 · 第 281/609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审理非因海上事故引起的港口设施或者码头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审理保险人因发生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等保险事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的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被保险人未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已经签发保险单证的除外;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未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为由,要求从违反保证条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书面通知后仍支付保险赔偿,又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的书面通知后,就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等事项与被保险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保险合同于违反保证条款之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在航次之中发生船舶转让的,未经保险人同意转让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船舶转让时起至航次终了时止的船舶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船舶出让人享有、承担,也可以由船舶受让人继受。 船舶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交有效的保险单证及船舶转让合同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均不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或者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中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没有效果,要求保险人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