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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由于出票人制作票据,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未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情形而接受的,可以适当减轻出票人或者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

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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