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2177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12177 条结果 · 第 318/609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 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 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出版者应对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著作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等规定要求出版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 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