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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仍可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交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全文
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成渝金融法院管辖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
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四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五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基层人民法院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本规定施行前已生效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仍由原再审管辖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七条
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成渝金融法院执行。 成渝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八条
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