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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评议时,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其签名。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合议庭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技术调查官的署名位于法官助理之下、书记员之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技术调查官进行调派。 人民法院审理本规定第一条所称案件时,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全文

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权,管辖兵团范围内的各类案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原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兵团范围内的第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和其他案件,其判决和裁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兵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兵团人民法院管辖。 兵团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刑事案件以及再审刑事案件的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 (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 (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 (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 对符合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以兵团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其管辖权限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兵团范围内发生的涉外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涉外案件的兵团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管辖第一审案件的上诉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再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再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6日起实施。人民法院关于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职责或者义务属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转送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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