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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
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